失信被执行人 |
陶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3023********850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1502民初6161号 |
案号 |
(2021)豫1502执14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席守斌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张新华返还借款本金138.3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本案受理费23600元,由被告席守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4-27 |
发布时间 |
2021-07-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