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陆海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981********56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973民初12137号 |
案号 |
(2021)粤1973执74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30211605718】。一、被告陆海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曹伟乐借款本金20250元及逾期利息(以2025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从2020年6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曹伟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陆海峰负担161元,由原告曹伟乐负担1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4-20 |
发布时间 |
2021-07-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