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新锦丰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包装分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28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926号 |
案号 |
(2021)皖0123执恢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新锦丰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认可扣除已支付的10万元本金及10万元利息,目前尚欠原告安徽安庐建设有2限公司工程款总额为7001495元,并自愿表示自2015年2月5日起以双方于2015年3月17日形成的《新锦丰厂房工程款支付合同书》所约定的各阶段应付工程款金额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0%的标准向原告安徽安庐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本金及利息,利随本清,先扣利息后结本金,支付工程款本金及利息的时间、金额分别为:1、本调解协议生效当日支付利息人民币10万元;2、2015年9月15日前支付人民币90万元;3、2015年10月15日至2016年1月15日期间,分四次于每月15日前各支付人民币20万元,合计80万元;4、2016年2月5日前支付人民币110万元;5、2016年3月15日至2016年11月15日期间,分九次于每月15日前各支付人民币40万元,合计360万元;6、余款2254986元于2016年12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对于前述工程款及利息必须汇入原告安徽安庐建设有限公司指定账户。付款过程中,如被告安徽新锦丰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安徽新锦丰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包装分公司提前支付工程款,则相应的利息应以月利率2.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如被告安徽新锦丰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及金额履行上述协议内容,连续超过三期,则原告安徽安庐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就后续各期全部应付工程款本金及利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被告安徽新锦丰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安徽新锦丰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包装分公司自愿表示以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桃花镇的厂房租赁收益作为履行本调解协议内容的担保,同时,原告安徽安庐建设有限公司与两被告均自愿表示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由原告安徽安庐建设有限公司就3其应得工程价款对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桃花镇长安工业聚集区的案涉1号、5号厂房及附属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安徽安庐建设有限公司应配合被告安徽新锦丰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安徽新锦丰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包装分公司办理案涉工程的竣工备案手续。五、原告安徽安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新锦丰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安徽新锦丰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包装分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就此一次性了结,双方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64789元,减半收取32394.50元,由原告安徽安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新锦丰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各负担16197.25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时间 |
2021-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锐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23692821343L |
登记机关 |
肥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桃花镇长安工业聚集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