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向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822********45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116民初6061号 |
案号 |
(2021)川0116执30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双流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向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康田田借款44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54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4月21日起至2019年4月29日;以本金44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4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史经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康田田支付3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此款之日止);史经彪、马兴辉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及资金占用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向宇追偿;向宇对上述第二项债务及资金占用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史经彪追偿;驳回康田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6元,由康田田负担325元,向宇、史经彪、马兴辉负担185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5-12 |
发布时间 |
2021-07-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