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宁夏宏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950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宁0302民初3215号 |
案号 |
(2021)宁0302执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夏宏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宏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吴丽装修损失226299.28元、网络监控费用10000元、加盟费40000元、营业损失30000元、违约金9600元,合计315899.28元,限被告宁夏宏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宏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时间 |
2021-07-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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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马彦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300395051151B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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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宁夏吴忠市利通区利华街塞尚明都12号营业楼3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