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宋吉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2102********21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宁0104民初1100号 |
案号 |
(2021)宁0104执5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宋吉涛偿还原告宁夏吴忠德阅助贷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款本金400万元,支付2019年5月7日前欠付利息834666.67元,此款由被告宋吉涛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利息834666.67元,于2020年7月30日前偿还本金100万元,于2020年8月30日前偿还本金100万元,于2020年9月30日前偿还本金100万元,于2020年10月30日前偿还本金100万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下剩全部借款本金自2019年5月8日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被告宋吉涛逾期支付上述任意一笔借款本息,原告宁夏吴忠德阅助贷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权就下剩全部借款本息一次性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被告杨彦芳、宁夏鑫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宋吉涛追偿;三、案件受理费45478元,已减半收取22739元,由被告宋吉涛、杨彦芳、宁夏鑫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宁夏吴忠德阅助贷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预交,三被告于2020年10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宁夏吴忠德阅助贷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时间 |
2021-07-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