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六盘水强兴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75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0221民初2号 |
案号 |
(2021)黔0221执19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4076925.62元。(2020)黔0221民初2号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钟山路信用社与被告六盘水强兴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二、被告六盘水强兴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396万元及2018年5月21日到2018年8月14日的利息77822.62元,本息合计4037822.62元,2018年8月15日以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月利率6.8支付至2020年1月2日止;三、被告六盘水中润石业有限公司、刘强兴、刘品、王勇、张长书、王琴、刘红、詹红梅、王秀、罗兴超对第二项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六盘水圆梦装饰有限公司对贷款本金158万元及2018年5月21日到2018年8月14日的利息30939.74元,本息合计1610939.74元对原告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8年8月15日以后产生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6.8算至2020年1月2日止;五、原告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詹红梅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贵州省六盘水钟山区凤凰路2号7单元102室,面积91.78平方米,价值31.17万元的房屋(房权证号:六盘水房权证钟山区第00055214号,土地使用证号:黔钟经国用2008第2620号,他项权证号:黔2017钟山区不动产证明第0031209号)的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驳回原告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103元,由被告六盘水强兴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六盘水中润石业有限公司、六盘水圆梦装饰有限公司、刘强兴、刘品、王勇、张长书、王琴、刘红、詹红梅、王秀、罗兴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水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7-01 |
发布时间 |
2021-07-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强兴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2006975393982 |
登记机关 |
六盘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荷城花园建业国际1608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