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程相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081********12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04刑初504号 |
案号 |
(2021)津0104执6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以(2016)豫1081刑初460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程红卫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二、被告人程红卫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与其所犯合同诈骗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已缴纳3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7日至2015年8月19日,共折抵刑期13日;刑期自2019年10月15日起至2028年4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程相鹏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6日起至2026年12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本判决生效后之日起十日内,责令被告人程红卫、程相鹏退赔本案集资参与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时间 |
2021-07-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