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一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02********05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06民初4787号 |
案号 |
(2021)津0106执7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言、高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淑荣借款本金200万元;二、被告王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淑荣支付以借款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的,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1月15日止的利息;三、被告王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淑荣支付以借款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的,自2019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四、被告王一对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王淑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400元,由被告王言、高芃、王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1-28 |
发布时间 |
2021-07-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