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宁乡县家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301********05XT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124民初1384号  | 
    
案号  | 
      (2019)湘0124执50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乡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宁乡县家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杨经纬装修押金、装修垃圾清运费、装修管理费共计2113元;二、驳回原告杨经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宁乡县家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乡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11-18  | 
    
发布时间  | 
      2019-1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湘0124执5049号  | 
    
立案日期  | 
      2019-11-18  | 
    
执行法院  | 
      宁乡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163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水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12459101805XT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宁乡县玉潭镇二环路(世纪花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