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黑龙江省迅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26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哈民三商初字第185号 |
案号 |
(2016)黑01执003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黑龙江省迅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黑龙江森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9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黑龙江省迅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森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225900元;三、如被告黑龙江省迅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到期不清偿上述债务,黑龙江森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本案所涉抵押物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的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舒志对判项一、二涉及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713.0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黑龙江省迅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6-08-05 |
发布时间 |
2016-11-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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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成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11552601656G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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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哈尔滨市呼兰区萧红小学北侧萧乡明珠4幢1层1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