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尤中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81********88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181民初2770号 |
案号 |
(2019)湘0181执60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浏阳市鸿宇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唐珠明从2012年12月24日起至2019年4月23日止的所欠商铺回报款175668.5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6769.5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9日起计算至2014年11月8日;以26265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9日起计算至2015年5月8日;以28577.5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9日起计算至2015年11月8日;以42943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9日起计算至2016年5月8日;以60010.5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9日起计算至2016年11月8日;以78191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9日起计算至2017年5月8日;以97686.5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9日起计算至2017年11月8日;以117182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9日起计算至2018年5月8日;以136677.5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9日起计算至2018年11月8日;以156173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9日起计算至2019年5月8日;以175668.5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所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浏阳市鑫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尤中文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浏阳市鸿宇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应向唐珠明支付的商铺回报款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浏阳市鑫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浏阳市鸿宇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唐珠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813元,由浏阳市鸿宇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尤中文负担2669元,由浏阳市鑫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4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11-20 |
发布时间 |
2019-1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湘0181执6004号 |
立案日期 |
2019-11-20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7948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