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黄细红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29********1042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1402民初1380号 | 
| 案号 | (2020)桂1402执1426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黄细红、隆儒光、赵秋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黄志新归还于2018年3月15日的借款本金60 000元,并自2018年5月16日按照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归还于2018年6月9日的借款本金29 500元,并自2018年9月10月按照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以上利息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31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156元,由黄细红、隆儒光、赵秋华负担1156元,黄志新负担1000元。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0-10-16 | 
| 发布时间 | 2021-06-30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