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秦皇岛兴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3********JF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3民初535号 |
案号 |
(2019)冀03执5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胡磊与被告秦皇岛兴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2日签订的“麻C文艺”餐饮项目《服务合同书》;二、被告秦皇岛兴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胡磊交纳的运营指导费用及管理培训费用合计60000元;三、驳回原告胡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80元,由原告胡磊负担1670元,被告秦皇岛兴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31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11-26 |
发布时间 |
2019-1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冀03执572号 |
立案日期 |
2019-11-26 |
执行法院 |
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032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田金玲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300MA07K7JF56 |
登记机关 |
秦皇岛市海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兴龙国际城8栋4楼410-4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