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00106********89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渝0106民初12396号 |
案号 |
(2017)渝0106执33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16)渝0106民初1239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吴贵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立即共同偿还原告郑芳芳案款47万元及利息。被告张丹、张莉、朱虎辰、重庆裕辉纺织有限公司、重庆丰裕纺织有限公司对上述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重庆 |
立案日期 |
2017-05-09 |
发布时间 |
2017-10-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7)渝0106执3313号 |
立案日期 |
2017-05-09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