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鲍兴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326********15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1223民初1834号 |
案号 |
(2021)黑1223执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冈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请求执行陈好坤、鲍兴国给付李伟明借款本息合计929200元;2、请求执行青冈时代新居一期a栋8单元1502室及一期多层沿街8号商铺两处抵押房产;3请求执行陈好坤、鲍兴国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请求执行陈好坤、鲍兴国应支付的案件受理费6546元及本案执行费用。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冈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1-04 |
发布时间 |
2021-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