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胡南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182********09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110民初6038号 |
案号 |
(2021)黑0110执9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胡南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内给付原告李秀艳劳务费人民币10 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胡南伟承担,承担的诉讼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秀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3-18 |
发布时间 |
2021-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