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武汉润泽天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53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278号 |
案号 |
(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6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润泽天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武汉鑫盛福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广告费40,000元;二、被告武汉润泽天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汉鑫盛福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12,000元;三、驳回原告武汉鑫盛福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案件受理费1,550元,邮寄送达费20元,共计1,570元由被告武汉润泽天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5-09-06 |
发布时间 |
2015-10-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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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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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武汉市江岸区球场街6号新鸿基花园1016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