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童心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311********40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191民初21138号 |
案号 |
(2019)豫0191执176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经原、被告双方协商并确认,被告杨超庆于2019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本金5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9日起按年利率22%计算);被告杨超庆于2020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剩余本金15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2%计算),并支付剩余其他费用(含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险费、律师费等)53580元。二、若被告杨超庆未按期履行上述任何协议,原告郭海锋有权就剩余款项及利息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三、被告刘春九、杨童心、王涛、丁建国、赵中立、李艳玲、钟媛、杨静、洛阳佳嘉乐农产品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佳嘉乐农业生产发展有限公司、洛阳国众农业机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汝阳利财农业有限公司、汝阳昌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自愿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关于该案双方之间再无任何其他纠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3380元,减半收取1169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690元,由原告郭海锋自愿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11-12 |
发布时间 |
2019-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豫0191执17676号 |
立案日期 |
2019-11-12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0535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