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陆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222********44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322民初7210号 |
案号 |
(2021)皖1322执10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萧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陆浩偿还原告高照货款32000元,利息3000元,共计35000元。从2020年1月1日起每月28日前偿还原告高照人民币3000元,余款至2020年12月31日前还清。二、如被告陆浩每月未按期偿还,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并承担违约金2000元。如被告陆浩每月按时偿还,甲方放弃违约金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案件受理费696元减半收取348元,由被告陆浩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萧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4-01 |
发布时间 |
2021-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