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24********1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182民初1327号 |
案号 |
(2018)苏1182执12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唐雪晴、黄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扬中市众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自2015年8月3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并承担原告扬中市众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2万元。二、被告江苏中禧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胡纪明、扬中市华银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偿还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6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768元,由原告扬中市众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1268元,由五被告负担5500元(此款原告已垫付,由五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5-16 |
发布时间 |
2018-11-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