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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志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723********3355
执行依据文号
(2012)青法民初字第420号
案号
(2021)鲁0781执恢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吴志刚、高玉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白晓燕借款13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1500元,由被告吴志刚、高玉秋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1-07
发布时间
2021-07-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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