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宁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921********12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鲁0921民初908号 |
案号 |
(2021)鲁0921执9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宁伟、刘静与2021年3月12日前一次性返还原告丛继旺租赁费30000元,2、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保全申请费320元,共计595元,由原告丛继旺负担320元,被告宁伟、刘静负担27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5-11 |
发布时间 |
2021-07-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