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袁德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313********15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313民初941号 |
案号 |
(2019)赣0313执1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凯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原告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7年10月31日的本金1996668.93元,利息71880.08元,合计2068549.01元,此后的利息、罚息以剩余拖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袁德军、袁华萍、袁德洪、刘彩萍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债权额2000000元的限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袁德军、袁华萍、袁德洪、刘彩萍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三、驳回原告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348元,由被告江西凯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袁德军、袁华萍、袁德洪、刘彩萍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02-12 |
发布时间 |
2019-06-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