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凯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44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313民初942号 |
案号 |
(2019)赣0313执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凯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7年10月31日的本金2100000元,利息66676.18元,合计2166676.18元,此后的利息、罚息以剩余拖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0.179%(7.83%×1.3倍)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江西凯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书第一项付款义务的,原告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凯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座落在湘东区下埠镇杞木村的出让土地33610平方米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额2100000元限额内优先受偿。三、被告袁德军、袁华萍对原告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现本判决第二项抵押权后不足部分在最高债权额2100000元的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袁德军、袁华萍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凯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134元,由被告江西凯德电力有限公司、袁德军、袁华萍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01-15 |
发布时间 |
2019-05-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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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袁德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3000544286511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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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陶瓷产业基地西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