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文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127********65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包民二初字第01352号 |
案号 |
(2015)包执字第024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群旺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威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80000元及违约金(以28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安徽群旺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威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4000元;三、被告陈文清、陈朝燕、合肥市国景房地产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长丰县裕安加油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60元减半收取2930元,财产保全费2040元,合计4970元,由被告安徽群旺电气有限公司、 陈文清、陈朝燕、合肥市国景房地产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长丰县裕安加油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5-09-16 |
发布时间 |
2015-1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5)包执字第02460号 |
立案日期 |
2015-09-16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84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