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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武国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411********14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421民初238号
案号
(2021)辽0421执42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顺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武国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喜海劳务费1,925元。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武国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抚顺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6-01
发布时间
2021-07-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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