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振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2********368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322民初2220号 |
案号 |
(2021)苏0322执29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沛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振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唐宗朴借款本金530000元及利息以53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息6%计付;二、驳回原告唐宗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9100元,由被告王振英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4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沛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25 |
发布时间 |
2021-07-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