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许尚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2625********05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浙1023民督398号 |
案号 |
(2021)浙1023执19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许尚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申请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借款 4 9 9 9 9. 4 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自 2 0 1 8年 1 2月 2 2日起算至款项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申请人袁礼广应对上述第一项被申请人许尚强应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申请人袁礼广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申请人许尚强追偿。案件申请费 5 0 0元,由被申请人许尚强、袁礼广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5-25 |
发布时间 |
2021-07-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