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祁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203********15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281民初15098号 |
案号 |
(2018)苏0281执74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祁涛、祁佳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在继承祁进响遗产的范围内给付原告陶惠娣借款300万元。二、被告宁波晶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6000元(原告陶惠娣已预交),由被告祁涛、祁佳钰在继承祁进响遗产范围内承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陶惠娣。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10-12 |
发布时间 |
2018-10-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苏0281执7409号 |
立案日期 |
2018-10-12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0485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