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合肥海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9286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321民初1357号 |
案号 |
(2018)冀0321执19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被告合肥海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赛华光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721703.65元(包括采购款1087830.6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9721703.65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秦皇岛市隔河头太阳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970元,由被告合肥海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秦皇岛市隔河头太阳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12-10 |
发布时间 |
2019-01-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冀0321执1950号 |
立案日期 |
2018-12-10 |
执行法院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9721704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郝东玲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092869431D |
登记机关 |
合肥市新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大禹路与东方大道交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