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何新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129********28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23刑初101号 |
案号 |
(2021)冀0423执3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新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9日起至2024年6月8日止)。二、被告人何新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交通费共计755455.39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3-02 |
发布时间 |
2021-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