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沈国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621********5779 |
执行依据文号 |
(08)绍民一初字第3497号 |
案号 |
(2009)绍民执字第009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绍兴市绍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叶才芳、周王薇、王仙妹因周明木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所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车辆修理费、精神抚慰金,合计301,070.68元,由被告沈国华赔偿108,587.41元,扣除已赔付的22,000元,实际尚应赔偿86,587.41元,由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121,42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赔付12,000元,款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叶才芳、周王薇、王仙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前述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向原告承担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2元,由原告负担2,626元,被告沈国华负担2,626元,被告沈国华应负担部分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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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绍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09-05-07 |
发布时间 |
2014-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