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胡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2623********0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09)台温商初字第1851号 |
案号 |
(2010)台温执民字第010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台州俱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朱东文借款200万元,并支付自2008年2月22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林伟、陈彩领、胡建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560元,由被告台州俱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0-05-24 |
发布时间 |
2014-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