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庄培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521********0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1621民初3063号 |
案号 |
(2021)川1621执3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岳池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庄培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肖素华借款93618元人民币并支付相应利息(以未还借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8年8月24日起计息至还款日且本息结清为止);二、驳回原告肖素华本案其余主张及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70元人民币,由被告庄培峰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岳池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时间 |
2021-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