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启新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57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322民初735号 |
案号 |
(2019)皖0322执19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五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启新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五河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387912.92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算至款付清之日止);二、原告五河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金壕廷名下的安徽启新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的股权以其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3000000元范围内对上述应付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金壕廷、薛奇财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2865元,由原告五河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3415元,由安徽启新医疗用品有限公司、金壕廷、薛奇财负担194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五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10-14 |
发布时间 |
2019-1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皖0322执1907号 |
立案日期 |
2019-10-14 |
执行法院 |
五河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387913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伍晓晖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322595731805B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五河县城南工业园龙岗路17-1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