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铜陵尼罗河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81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711民初882号 |
案号 |
(2019)皖0711执4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铜陵中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铜陵市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1940609.17元及利息(其中851735.19元自2015年6月30日起计息、357790.66元自2015年9月30日起计息、10015500元自2016年3月31日起计息、715583.32元自2016年12月29日起计息,均按年利率9.3%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铜陵尼罗河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鲍学武、被告唐啟梅和被告钟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88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8536元,由被告铜陵中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铜陵尼罗河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鲍学武、被告唐啟梅和被告钟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10-10 |
发布时间 |
2019-10-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其他规避执行 |
案号 |
(2019)皖0711执425号 |
立案日期 |
2019-10-10 |
执行法院 |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4625587.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唐啟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700688120464X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铜陵市淮河大道南段东侧金岭山庄1号楼负二层网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