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谢志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1202********13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1202民初3184号 |
案号 |
(2019)鄂1202执27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民二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咸宁市咸安区深金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咸宁市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2056875.89元并支付违约金(从2018年12月29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谢志军、肖燕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原告咸宁市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谢湾提供抵押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咸宁市咸安区深金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谢志军、肖燕承担原告咸宁市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6000元,由被告咸宁市咸安区深金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9-11-04 |
发布时间 |
2019-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鄂1202执2744号 |
立案日期 |
2019-11-04 |
执行法院 |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0598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