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皖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298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711民初405号 |
案号 |
(2017)皖0711执2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铜陵市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铜陵市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5652443.70元及利息(其中:113819.71元自2014年12月23日起,349395.83元自2015年6月30日起、185353.16元自2015年9月30日起、5003875元自2016年3月31日起,均按年利率9.30%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吴爱平、被告铜陵市春天旅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吴亚中、被告安徽皖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聂明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202元,由被告铜陵市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被告吴爱平、被告铜陵市春天旅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吴亚中、被告安徽皖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聂明友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7-04-24 |
发布时间 |
2017-07-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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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聂明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700752983433G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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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北路金龙大厦四楼东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