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宁市吉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140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07)宾民一初字第362号 |
案号 |
(2008)宾执字第000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宾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黄兴明、黄昊、游树香因交通事故应得的赔偿费共548540元(除精神赔偿费外)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林支公司支付58000元,由被告李果丰支付294324元,扣除李果丰已负的9000元,尚应支付285324元,被告南宁市吉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李果丰承担的赔偿责任负连带赔偿责任。二、原告黄兴明因交通事故所得的精神赔偿费20000元,由被告李果丰负责赔偿,被告南宁市吉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李果丰承担的赔偿责任负连带赔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宁市宾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08-03-19 |
发布时间 |
2014-0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卢清湖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107711407421X |
登记机关 |
南宁市西乡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南宁市安吉大道2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