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马必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33********15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1423民初185号 |
案号 |
(2021)桂1423执1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州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准许原告闭爱英与被告马必东离婚;二、婚生儿子闭东财由闭爱英直接抚养,马必东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2020年3月至12月的抚养费6 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2021年至2030年期间于每年6月30日、12月30日前分别支付上、下半年抚养费各3 600元,2031年1月至7月的抚养费4 200元于2031年6月30日前支付;三、尚欠广西龙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龙信用社的贷款本金21 000元及利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偿还,各承担50%的偿还责任,闭爱英、马必东对该债务的共同偿还不影响债权人要求闭爱英、马必东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权利。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闭爱英负担75元,被告马必东负担7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龙州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18 |
发布时间 |
2021-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