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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姚丽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303********072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闽0303民初4071号
案号
(2021)闽0303执11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姚永兴、姚丽娟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归还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欢支行借款88951.24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6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约定计算的利息、复息、罚息(上述利息、罚息、复息总和不得超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金额);二、姚雪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0元,减半收取计1045元,由姚永兴、姚丽娟、姚雪英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1-04-01
发布时间
2021-06-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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