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呼双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34********43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1032民初257号 |
案号 |
(2021)晋1032执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呼双平欠原告李海祥46455元,被告呼双平于2020年9月10日给付原告20000元,2020年10月30日给付原告10000元,2020年12月30日给付原告16455元二、如被告呼双平未按上述分期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李海祥可要求被告在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各付剩余款项三、案件受理费480元,由原告李海祥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3-03 |
发布时间 |
2021-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