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范承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11********65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282民初3777号 |
案号 |
(2019)皖1282执21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界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立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999999.10元和利息845250.41元(借款本金1500万元、按年利率9.3525%计息,自2018年4月11日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的利息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范承钢、许燕所抵押的房地产权证合包字第150075715号、房地产权证合包字第150075714号、房地产权证合包字第150075713号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范承钢、许燕、李光强、韩霏对被告安徽立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所应偿还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871元,由被告安徽立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范承钢、许燕、李光强、韩霏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界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11-18 |
发布时间 |
2019-1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皖1282执2174号 |
立案日期 |
2019-11-18 |
执行法院 |
界首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6470667.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