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郑甲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11********1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722民初5667号 |
案号 |
(2019)苏0722执47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东海县凯怡石材加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15年8月9日止按月息7.24‰计算;自2015年8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10.88‰计算);二、被告东海县凯怡石材加工有限公司、东海县圣克莱家具有限公司、孟宪宏、郑甲杰、刘毅、许晓敏、徐勤昆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承担完连带责任后,有权对被告东海县凯怡石材加工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3400元,由被告负担(先由原告垫付,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1-08 |
发布时间 |
2019-1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苏0722执4745号 |
立案日期 |
2019-11-08 |
执行法院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0234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