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市伊娜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03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117民初1014号 |
案号 |
(2021)津0117执15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伊娜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刘立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连带给付原告李全顺工程款104,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1月27日至实际付清之日,以104,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5-19 |
发布时间 |
2021-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宗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221550388812H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天津市宁河区大北涧沽镇大北村大北公路家乐北100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