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未名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8358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111民初1839号 |
案号 |
(2021)湘0111执38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南未名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7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博奥颐和健康科学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检测费158 580元;二、被告湖南未名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博奥颐和健康科学技术(北京)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47 574元;三、驳回原告博奥颐和健康科学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 17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 738元,由被告湖南未名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6-01 |
发布时间 |
2021-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潘爱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0000835809439 |
登记机关 |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长沙市雨花区杜家冲试验林场第44栋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