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谭炳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681********5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川3231民初181号 |
案号 |
(2021)川3231执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阿坝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衣鹏、华戈支付损失费4177.32元。二、被告谭炳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衣鹏、华戈支付损失费33418.55元。三、驳回原告衣鹏、华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91元,由被告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858元,被告谭炳伟负担343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阿坝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1-22 |
发布时间 |
2021-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