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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康悦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6859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04民终974号
案号
(2021)湘0406执8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维持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20)湘0406民初146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被上诉人衡阳瑞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康悦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董忠、衡阳恒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诉人衡阳市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支付违约金95万元;被上诉人衡阳瑞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康悦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董忠、衡阳恒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诉人衡阳市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代理费11万元;驳回上诉人衡阳市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24 69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9 691元,由上诉人衡阳市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9 105元,被上诉人衡阳瑞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康悦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董忠、衡阳恒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0 58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9 600元,由上诉人衡阳市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4 127元,被上诉人衡阳瑞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康悦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董忠、衡阳恒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25 473元判决如下:维持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20)湘0406民初146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被上诉人衡阳瑞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康悦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董忠、衡阳恒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诉人衡阳市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支付违约金95万元;被上诉人衡阳瑞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康悦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董忠、衡阳恒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诉人衡阳市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代理费11万元;驳回上诉人衡阳市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24 69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9 691元,由上诉人衡阳市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9 105元,被上诉人衡阳瑞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康悦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董忠、衡阳恒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0 58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9 600元,由上诉人衡阳市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4 127元,被上诉人衡阳瑞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康悦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董忠、衡阳恒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25 473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6-09
发布时间
2021-06-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尹莉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40066859710X6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工业园华南科技园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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