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安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725********39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725民初450号 |
案号 |
(2021)豫0725执8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李安锋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杨永敏借款7000元,并从2018年6月12日起按照月息2分计算支付借款利息至还清款项之日止;被告杨安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李安锋、杨安强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3-17 |
发布时间 |
2021-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